一、比赛时间
    比赛的日期和时间安排详见秩序册竞赛日程安排表。每场比赛开赛后逾15分钟未到场就座者,按弃权论。
二、棋手记录
    1.比赛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则中记录判罚有关条款,棋手须完整地自行记录双方棋着,对局中棋手漏记4着判犯规一次,连续漏记8着判犯规两次,连续漏记12着判犯规三次。一局中三次犯规作负。本次比赛不执行“用时不足3分钟允许双方棋手暂缓记录”的条款。
    2.对局结束双方须认真复盘核对记录,并负责补正誊清。
    3.对局记录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的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或双方待判局面等,裁判不予受理。
三、自然限着
    1.本次比赛采用60回合自然限着。提出方的“将军”着数,最多只计算10着。
    2.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和棋,经裁判停钟审查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钟面上减5分钟继续比赛。若因此“超时”则判负。若提出方再次提出,仍不足60回合,即判负。
四、待判局面的裁定
    1.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三次的待判局面,原则上由棋手提出要求裁决。
    2.在判断是否已达“循环反复三次”待判局面时(即三次重复局面),如循环之首着为“吃子”应予扣除,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列。
    3.形成“待判局面”,双方超出“循环反复三次”以上的着法,视为双方认可,着法均予计算。
    4.如裁判员确认双方循环反复局面已超过三次,而且无实质性意义,即使棋手双方均未提出裁决要求,裁判员亦有权根据“待判局面”的规定进行裁决。
    5.被裁定的变着方在记一次犯规的同时,限定在第2着棋之前(含第2着)变着,否则判负。
    6.当一方以非循环反复的着法(多点交替)长打,且达10个回合以上(含10个回合)时,虽未形成“循环反复三次”,一经对方提出,裁判可参照待判局面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五、竞赛办法
    1.第一阶段采用七轮积分编排制,男子分四个组各取前八名;女子分两个组各取前八名。第一阶段比赛记分办法为:胜局无论黑方红方均记3分,负局记0分;后走和局记2分,先走和局记1分。
    2.如参赛人数逢单,轮空者均按胜局计分;在计算总成绩时,轮空者增加一个参赛棋手的最低积分作为其对手分。
    3.第一阶段的用时为:红方基本用时80分种,每走一步加30秒;黑方基本用时40分种,每走一步加30秒。
    4.第一阶段男子组首轮编排以等级分高低为依据排序,无等级分的棋手列后,按蛇形编排的方法分成4个组;然后各组仍以等级分高低为原则,分为上下两个区进行编排,上半区序号为1、3、5、7……等奇数,下半区序号为2、4、6、8……等偶数,抽签决定序号。首轮配对为1-2、4-3、5-6……。各轮比赛同单位选手均不回避配对。
第一阶段女子组首轮编排分为2个组,具体方法同男子组。
    5.第二阶段采用单败淘汰制,男子32人赛五轮,女子16人赛四轮。
    6.第二阶段单败淘汰赛男子组的首轮编排办法:各组第一名抽签确定1-4号位置,第二名抽签确定5-8号位置……,第八名抽签确定29-32号位置。第二阶段女子组首轮编排办法同男子组。
    7.第二阶段采用一局淘汰制,由双方开赛前猜先确定先后手;用时双方均为基本用时80分种,每走一步加30秒。如双方弈和,则调换先后手加赛快棋;如再弈和,仍调换先后手继续加赛快棋,直至分出胜负。加赛快棋用时:每方基本用时10分钟,每走一步加5秒,时间用尽判负。快棋赛棋手不作记录。
    8.第一阶段计算等级分时,先、后走胜局均按1分计算,和局均按0.5分计算;第二阶段淘汰赛计算等级分时,只计算慢棋的比赛成绩。
六、区分名次
    1.第一阶段积分编排制名次区分办法:男子、女子各组个人名次均不并列,如积分相等,则依次比较:对手分、胜局、犯规;如仍无法区分,则依次比较:后走胜局、后走局数、前一轮成绩,直至名次全部区分。
    2.第二阶段单败淘汰赛双方和局时,犯规不作为胜负的区分条件。
    3.第一阶段各组八名以后的棋手,不再继续比赛。
    4.淘汰赛各轮的负者,均继续比赛,排出位次。
    5.第一阶段女子两个组的第九名,根据各组的比赛成绩进行区分,确定晋升女子象棋国家大师17、18名的排位顺序。
七、赛场须知
    为了保证本次比赛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八条要求,请所有参赛队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共同遵守。
1.佩戴证件,凭证入场。       2.保持安静,文明竞赛。
3.赛风端正,公平竞争。       4.尊重对手,服从裁判。
5.禁止吸烟,吐痰入盂。       6.关闭手机,讲普通话。
7.有序观棋,不要围观。       8.完成赛事,及时退场。
八、本次比赛在竞赛、记分、用时等方面改革颇多,是首次在全国锦标赛上试用,望各代表队予以支持。
九、比赛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赛会竞赛委员会、裁判组研究决定,另行通知。
竞赛委员会、裁判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比赛的日期和时间安排详见秩序册竞赛日程安排表。每场比赛开赛后逾15分钟未到场就座者,按弃权论。
二、棋手记录
    1.比赛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则中记录判罚有关条款,棋手须完整地自行记录双方棋着,对局中棋手漏记4着判犯规一次,连续漏记8着判犯规两次,连续漏记12着判犯规三次。一局中三次犯规作负。本次比赛不执行“用时不足3分钟允许双方棋手暂缓记录”的条款。
    2.对局结束双方须认真复盘核对记录,并负责补正誊清。
    3.对局记录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的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或双方待判局面等,裁判不予受理。
三、自然限着
    1.本次比赛采用60回合自然限着。提出方的“将军”着数,最多只计算10着。
    2.一方提出“自然限着规则”和棋,经裁判停钟审查如不属实,判提出方犯规一次,并在其钟面上减5分钟继续比赛。若因此“超时”则判负。若提出方再次提出,仍不足60回合,即判负。
四、待判局面的裁定
    1.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三次的待判局面,原则上由棋手提出要求裁决。
    2.在判断是否已达“循环反复三次”待判局面时(即三次重复局面),如循环之首着为“吃子”应予扣除,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列。
    3.形成“待判局面”,双方超出“循环反复三次”以上的着法,视为双方认可,着法均予计算。
    4.如裁判员确认双方循环反复局面已超过三次,而且无实质性意义,即使棋手双方均未提出裁决要求,裁判员亦有权根据“待判局面”的规定进行裁决。
    5.被裁定的变着方在记一次犯规的同时,限定在第2着棋之前(含第2着)变着,否则判负。
    6.当一方以非循环反复的着法(多点交替)长打,且达10个回合以上(含10个回合)时,虽未形成“循环反复三次”,一经对方提出,裁判可参照待判局面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五、竞赛办法
    1.第一阶段采用七轮积分编排制,男子分四个组各取前八名;女子分两个组各取前八名。第一阶段比赛记分办法为:胜局无论黑方红方均记3分,负局记0分;后走和局记2分,先走和局记1分。
    2.如参赛人数逢单,轮空者均按胜局计分;在计算总成绩时,轮空者增加一个参赛棋手的最低积分作为其对手分。
    3.第一阶段的用时为:红方基本用时80分种,每走一步加30秒;黑方基本用时40分种,每走一步加30秒。
    4.第一阶段男子组首轮编排以等级分高低为依据排序,无等级分的棋手列后,按蛇形编排的方法分成4个组;然后各组仍以等级分高低为原则,分为上下两个区进行编排,上半区序号为1、3、5、7……等奇数,下半区序号为2、4、6、8……等偶数,抽签决定序号。首轮配对为1-2、4-3、5-6……。各轮比赛同单位选手均不回避配对。
第一阶段女子组首轮编排分为2个组,具体方法同男子组。
    5.第二阶段采用单败淘汰制,男子32人赛五轮,女子16人赛四轮。
    6.第二阶段单败淘汰赛男子组的首轮编排办法:各组第一名抽签确定1-4号位置,第二名抽签确定5-8号位置……,第八名抽签确定29-32号位置。第二阶段女子组首轮编排办法同男子组。
    7.第二阶段采用一局淘汰制,由双方开赛前猜先确定先后手;用时双方均为基本用时80分种,每走一步加30秒。如双方弈和,则调换先后手加赛快棋;如再弈和,仍调换先后手继续加赛快棋,直至分出胜负。加赛快棋用时:每方基本用时10分钟,每走一步加5秒,时间用尽判负。快棋赛棋手不作记录。
    8.第一阶段计算等级分时,先、后走胜局均按1分计算,和局均按0.5分计算;第二阶段淘汰赛计算等级分时,只计算慢棋的比赛成绩。
六、区分名次
    1.第一阶段积分编排制名次区分办法:男子、女子各组个人名次均不并列,如积分相等,则依次比较:对手分、胜局、犯规;如仍无法区分,则依次比较:后走胜局、后走局数、前一轮成绩,直至名次全部区分。
    2.第二阶段单败淘汰赛双方和局时,犯规不作为胜负的区分条件。
    3.第一阶段各组八名以后的棋手,不再继续比赛。
    4.淘汰赛各轮的负者,均继续比赛,排出位次。
    5.第一阶段女子两个组的第九名,根据各组的比赛成绩进行区分,确定晋升女子象棋国家大师17、18名的排位顺序。
七、赛场须知
    为了保证本次比赛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八条要求,请所有参赛队的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共同遵守。
1.佩戴证件,凭证入场。       2.保持安静,文明竞赛。
3.赛风端正,公平竞争。       4.尊重对手,服从裁判。
5.禁止吸烟,吐痰入盂。       6.关闭手机,讲普通话。
7.有序观棋,不要围观。       8.完成赛事,及时退场。
八、本次比赛在竞赛、记分、用时等方面改革颇多,是首次在全国锦标赛上试用,望各代表队予以支持。
九、比赛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赛会竞赛委员会、裁判组研究决定,另行通知。
竞赛委员会、裁判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