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棋和棋规定的思考
近读贾题韬先生《象棋指归·象棋论略》,其中“战时公约”拟对和棋的处理方法,深感值得象棋规则改革者参考,现录于下:
九、战时公约,乙、关于胜和之标准规定。
(一)杀将(帅)者胜,被杀者败,彼此不能相杀者始得议和。
(二)象棋和局结算,最为笼统,计有:
1、正和。攻守相当,如一将、一炮对一帅、一马;一将、一象对一帅、一士。
2、官和。一方为攻一方为守,如一将、一象对一帅、一马;一将、一马、一卒对一帅、仕、相全。
3、一闲一将和。隔一闲着,又打将;又有一杀、一将,亦归并此类。
4、扭子和。扭吃一子,不稍放手(俗称溜子,又谓长吃)。
此其间本有强弱差别,而一归于和。故象棋求和较围棋为易,而变化亦因之减少,理应改革,以增枰趣。
今拟定除正和外,一杀一将和及扭子和,得先或被让子者,以负半局论;饶先或让子者,以软和论;官和,一闲一将和,得先或被让子者,以软和论;饶先或让子者,以正和论;软和做负全局四分之一。如是,则先后强弱之间,正和甚难,临局经营,必衡量轻重,析入毫厘,不至苟且从事,因而象棋变化之增多,其价值亦必另有新估计矣。
在不改变现有象棋棋制的情况下,个人以为,可以参考贾先生的思路,对当下象棋比赛中出现的和棋过多过滥的现象进行梳理,根据和棋(传统规则中所定义的和棋)的性质不同,分出高低,促进象棋的健康发展。
在传统的象棋规则中规定直接杀死对方将(帅)为胜方,这个规定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要是从取得胜利的概念出发,就显得过于简单化。消灭将(帅)是取得胜利的重要途径之一,而不是唯一途径。
从社会斗争的实践经验来看,胜利并不一定是将对方消灭才获得,在取得物质上的相对优势后,一样可以获得。例如,象晚清政府与列强签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就是列强取得了优势而胜利,清政府并没有被灭国,但是失败了;再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盟军对德意的胜利,是消灭了法西斯政权取得胜利,而对于日本,最后取得了完全的优势而胜利,日本政府并没有从物质上完全灭国却签定投降条约,象棋作为人类战争的模拟产物(这也应该是象棋之所以称为象棋的本质含义,贾先生在《象棋指归》中有明确的论述),也应从社会斗争中汲取社会斗争的经验,更多地反映社会斗争生活,象棋从发明至今,将近千年的时光过去了,今天,我们也有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完善和发扬光大。
和棋过多问题的发生,是由于传统规定胜棋定义的范围过窄,造成和棋定义的范围变宽了,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象棋“胜、负、和”的定义不完善。若要相对完美地解决和棋过多的问题,就应该先从逻辑上理顺规则,做到逻辑自洽,然后,再做出“胜、负、和”的具体规定,才能体现出规则的自然性。人们对事物的研究,总是先从最基本的认识开始,再深入探讨其他方面的性质,也就是凡事物首先必须有个明确的定义,如此才能跳出传统的“胜、负、和”思维的束缚,不陷入前后矛盾,既然是和棋就不可能再分什么胜负,和、胜、负是互相排斥的,因此,有必要在象棋规则里面重新定义胜、负、和。
实战中取得胜利有两种方式。
1)消灭对手,擒贼擒王。直接杀死对方将(帅)定胜负。
2)经过战斗,取得对比优势,迫使对手签城下之约。
既无法消灭对方,又无法取得对比优势,罢兵言和。
其中的“对比优势”究竟如何确定,还要专业人士进行具体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形成详细规定。
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其他因素对比赛结果的干扰,使选手临枰不再墨守成规,努力一争胜负,而促进象棋发展。以上意见正确与否,权且供爱好者参考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