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中,于《象棋群体比赛简明规定》后,增了“(见附录一)”4字。 二、第5、8、3款,于“如果发现有一着棋违反行棋规定”后,增了“(五个回合内)”5字。 三、第6、1款,删去“(数字加秒电子钟)”7字。 四、第7、2款,修改为:“ 如果记录无法辨认或雷同,等同漏记,经裁判确认后,按7.1款精神予以判处。” 五、第10、1款,原误“附录一”,正为“附录二”;第10、2款原误“附录二”,正为“附录三”;第10、3款原误“附录三”,正为“附录四”。 六、第22条,新增22、4款:22·4 一方棋手在自己的时间内提请裁判审核后,无论对方立即续走了下着或提出后超时,因提案在前,裁判均应受理。 七、第23、4款修改为:“······连续以将杀捉的交替重复或无积极意义的允许着法达九个回合”··· 八、第23、5、2、1款修改为:“符合25、2和26、9、4条款,双方不变判和。”;第23、5、2、2款修改为:“符合25、3、26、9、1--3条款,应变着一方不变判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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