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棋例
第5条 待判局面与棋例
5.1 对局中, 因双方着法循环造成的局面重复达两次,称为“待判局面”。
待判局面的形成即是对局的结束,其结果由裁判员依例判定。
5.2 判处待判局面的相关规定,即为“棋例”。
第6条 行棋着法的定义
6.1 将军,应将、将死与送将
行棋造成下一着即能吃去对方将帅者,称作“将军”,简称“将”。
一方将军时、另一方行棋化解,称为“应将”。无法应将即为被“将死”。
行棋造成己方帅将被吃去状态,称为“送将”;明将(将帅照面)、不应将等皆为送将。送将等同被将死。
6.2 要杀、暗杀与送杀
行棋造成下一着(含用一个棋子连杀)将死方者,称为“要杀”,简称“杀”;须通过两个、或多个棋子的连续将军方可将死对方者,称为“暗杀”。
行棋造成己方被将死局面者,称为“送杀”。
6.3 捉子、抽子、暗捉、避捉、弃子与子力价值
6.3.1 行棋造成下一回合就能“得子”局面者称作“捉子”,简称“捉”;白吃子、或以价值低的换取高的棋子,均是捉。通过将军,随即得子者为“抽子”,简称“抽”;抽,等同捉。
行棋须通过子力交換、或连续将军后再吃子方可得子者,称作“暗捉”或“暗抽”。
行棋走动被捉的棋子或相关子以避免己方失子者,称为“避捉”。
行棋造成己方失子局面者,称作“弃子”,简称“弃”;听任对方吃子、或以价值高的、换取对方价值低的棋子,均为弃子。
6.3.2 子力价值的规定:兵(卒)、仕(士)、相(象)为“小子”;马、炮为“大子”;车为”特大子“。其中,一个车的价值,稍高于两个大子;一个大子的价值,稍高于两个小子;兵卒的价值浮动,具体规定见7.1款。
6.4 兑子与献子
凡行棋造成同兵种棋子能予互吃,对方吃子后不致立即被将死、或蒙受车、马、炮等大子损失者,已方棋子若有它子保护(即“有根”),称为“兑子”,简称“兑”;若无它子保护(即“无根”),称为“献子”,简称“献”。
6.5 停着
不属于以上着法的其它着法,统称为“停着”。
第7条 行棋着法的性质与判断
7.1 行棋着法的性质
行棋着法分“打着”与“闲着”两类:将军、要杀、捉子等三种着法为“打着”,其它着法为“闲着”。
7.2 行棋着法性质的判断
7.2.1 捉已过河界的兵卒为打着,捉未过河界的兵卒为闲着;兵卒与车交换为得子,与马、炮、士、象互换,双方均不为得子。
7.2.2 帅将、兵卒走动造成自身捉子者,按闲着论处。
7.2.3 唯有造成杀、捉局面方可应将、解杀、避捉者,按闲着论处。
7.2.4 行棋走避捉、避兑、不受献、或相关子摆脱牵制与阻拦等闲着,以维持原有的捉或杀者,仍按闲着论处。
7.2.5 受牵制子的“捉”,得不偿失者为闲着。
7.2.6 离线则造成送将、送杀者的“捉”,为闲着。
第8条 犯例与判则
8.1 受限制着法与犯例
长打、长将为“受限制着法”;对局中棋手若走这些着法,即为“犯例”。
行棋着法循环、其中每着皆为打着者,称为“长打”;每着皆为将军者,称为“长将”;否则为“非长打”或“非长将”。
8.2 判则:
凡单方长将者,犯例作负;单方长打者,犯例作负。它者为双方和棋。
一、单方长打作负
1、单方长要杀,犯例作负
讨论稿把现行中规的“杀”,分为“要杀”与“暗杀”两种,并规定要杀为“打着”,暗杀为闲着。其定义为:行棋造成下一着、或一子连杀将死对方者,称为“要杀”,简称“杀”;须通过两个、或多个棋子的连续将军方可将死对方者,称为“暗杀”。
图1
上图,是1956年版《中国象棋规则》第八章“禁止着法”第二款“长要杀”的说明图十五,着法:马三退五 杀, 将4平5 闲, 马五进三 杀, 将5平4 闲。
判:红方单方长打,犯例作负。
2、单方一将一杀,犯例作负
图2
上图,是1956年版《中国象棋规则》第八章“禁止着法”第4款“一将一要杀”的说明图十七,着法:车四平二 杀, 将5 平6 闲, 车二平四 将, 将6平5 闲。
判:红方单方长打,犯例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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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方长捉,犯例作负
上图,是1956年版《中国象棋规则》第八章“禁止着法”第3款“长捉无根子”的说明图十六。
着法:车八进一 捉, 炮1进1 闲, 车八退一 捉, 炮1退1 闲。
判:红方单方长打,犯例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