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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杀"是技术名词,不该属于规则范畴

1楼
chidingming 发表于:2012/5/28 21:00:00

  象棋规则实在太复杂,而且越改越复杂了。高智慧的游戏要体现规则的简明。

  首先,我最不能接受的是“杀”这个词,既没有直接攻击对方的王(照将),也没有直接攻击其他子力(捉子),只是“企图下一步照将或连续照将将死对方”。这种所谓企图显然是有莫须有的猜测,人家还没将,你凭什么说一定是“要杀”。作为对局者,特别是初学者,可能自己都不知道有绝杀手段(特别是需要连续几步照将的),却被判定为禁止着法。“杀”,只是技术范畴的词,就像“争先”、“谋和”一样,不该写入相当于“象棋法律”的竞赛规则。

  第二,“捉”的概念也可能简化,并缩小范畴。兵卒、将帅可步步长捉,这是对弱子的放宽,因为弱子长捉强子的机会本来就不多。按照这种理念,我们只需要对常见的无赖式长捉情形加以限制就可以了。禁止的“捉”包括:炮打车,马捉过河兵,车捉马、炮、过河兵。这些情形在对局中太常见,所以必须判捉。其它一律视为闲。

  第三,拦、献、兑等一系列名词都可以删掉。禁止着法只包括“将”,“捉”这两种。任何情况下禁止单方长将,这是棋界的共识,不需要更改定义和规定。

  这样极有可能出现一方长杀一方长捉却要判后者变着的情况,看似不公平,其实是保护进攻的一方(这时的进攻,是隔步攻王,与无赖式的长将有本质区别),可以增强竞赛的观赏性。类似于篮球中的“阻挡犯规”,足球中的“禁区犯规罚点球”。

  欢迎讨论。。。。。。

2楼
hsgswxb123 发表于:2012/5/29 14:21:00

鼓励进攻,或许是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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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趣有真棋象 发表于:2012/6/11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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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藍小朋友 发表于:2012/6/14 16:06:00
個人一直覺得國規只存在"殺","將","捉","閒"4字,亞規只存在"閒","將","捉"3字...而每次的棋例修改,都是改捉和閒之間的定義....
5楼
番禺思达电脑 发表于:2012/6/14 1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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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xiachun 发表于:2012/6/14 21:25:00

有几点是必须要注意和解决的:

1、有根子和无根子的概念。当一方捉对方子时,目前现行规则通常考虑被捉子是否有己方其它子保护,也就是俗称是否有根。其实这就是规则含糊的情况之一。因为根这个概念是相对而言的,比如一方用一个子攻击对方的一个子,对方这个子有其它子保护,那么进攻方就会说我攻击的是有根子,应该算作闲,但是对方可能会认为这个根是表面现象,一旦移动这个根子,就会造成局势立即恶化,所以这个根是不能去动的。那么照这样分析下去,就没底了,永远不会有正确的结果。

2、互捉子后子力价值问题。这也是规则中容易导致争议的情况之一。要知道,在对局中,子力价值是动态的,是随时发生变化的。在开局中,一个兵也许不如一个马,但是到了残局阶段,尤其当兵入九宫时,甚至一个兵的价值接近一个车。再比如:一般来说,一个车比一个士价值高,但是也不完全如此。有时候,遇到对方底线将军时,如果我方的将前是一个士,则可以落士解杀,而如果是个车,反而被将死(臣压君杀)。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这种局面下,士甚至优于车。

3、要杀的概念。这是比较令人头疼的一个问题。有时候,当对局的一方走出的一着棋,被判定为杀或要杀,其实这步棋既没有将军也没有捉对方其它子,只是在下一步才可能将死对方,或者要在接下来好几回合之后才可能将死对方。那么这种着法判为杀,实在是令人费解的。这种判断是建立在假设对方不走子或者走出昏招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的杀法。因为受到比赛当时客观因素的影响,由于双方棋手实力的差异,裁判水平的限制,有些杀着是很隐蔽的,对局者可能临场并未发现,有时甚至是赛后复盘才研究出来的杀着。那么这样一来,在比赛中裁判的裁决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了。这也是规则不严谨所造成的。

4、在裁决双方着法的时候采用预测、估计后续局势的方法。这是具有很大随意性的,因为对局者走出了某一着棋,有时候裁判判定为要杀,其实那是采用预计对方走出了昏招或者是不走子的前提下才可能造成杀棋。其实对局者根本就不是那么思考的,走这步棋是控制要点,并没有实质性的攻击到对方,那么被认定为要杀,这就十分荒唐了。

7楼
xiachun 发表于:2012/6/14 21:55:00
所以那些制定规则的人,把规则搞得那么复杂,规则中有那么多的附加条款,他们当初的设想是让规则尽可能的完善,但事与愿违,反而造成规则难以理解,无法正确的实施,比赛中争议不断。
8楼
马小炮 发表于:2012/9/13 14:19:00
以下是引用chidingming在2012-5-28 21:00:00的发言:

  兵卒、将帅可步步长捉,这是对弱子的放宽,因为弱子长捉强子的机会本来就不多。按照这种理念,我们只需要对常见的无赖式长捉情形加以限制就可以了。禁止的“捉”包括:炮打车,马捉过河兵,车捉马、炮、过河兵。这些情形在对局中太常见,所以必须判捉。其它一律视为闲。

 

  欢迎讨论。。。。。。

捉的概念简化,缩小范畴同意;但关于上面的举例却不能同意。“子权”问题,不能含糊。最近我也一直在思考“杀”的弱化淡化处理问题。大体想法是除了“将”“捉”外,应存在另一个规则名词。他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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